七、成立公司
1、设立方式
商业组织设立程序为:(i) 订立公司章程;(ii) 在注册法院登记。公司章程应有所有设立人的签字,并由公证人进行公证或由设立人的律师或法律顾问会签。公司章程的内容主要由民法典进行规定。但成员可以在不与民法典内容相冲突的情况下对其他内容进行规定。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应包含:◎ 商业组织的公司名称和注册办公室;◎ 商业组织成员;对于自然人,表明其姓名、地址,对于法人,表明其企业名称和注册办公室;◎ 商业组织的主要业务活动或业务目的;◎ 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 成员任命的首批管理人员的姓名和地址(注册办公室);◎ 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内容。
2、注册程序
商业组织在法律商事登记处注册后视为成立。注册申请应自公司章程签订之日起 30 天内提交注册法院。然而,若为开展业务活动而需要正式授权,提交注册申请的期限应在获取该正式授权之前 15 内提交。
目前有两种注册机制:◎ 一般注册程序,或◎ 简易注册程序。
注册程序的时长取决于选择何种机制注册公司。若选择一般注册程序,注册可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若选择简易注册程序,注册法院应在公司税号建立后一小时内就注册申请作出决定。注册自所有要求文件提交之时起计算——假定注册评审员对所有文件无疑问,且未要求提供任何额外文件。
简易注册程序可较快注册,但有潜在弊端。简易程序使用的公司章程为模板文件,其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可作任何更改。根据规定,通过此程序注册的公司必须 (i) 财务年度为日历年;(ii) 必须使用匈牙利福林作为会计货币。
第四章 税务制度
匈牙利的税务系统采用欧洲模式:国家依靠收缴的税款和其它国家财政收入来运行并发展一个相对发达的社会福利系统,其中包括:退休金系统、免费医疗系统、免费教育系统、失业保障系统、儿童抚养补贴系统和哺乳期补贴系统等。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最重要的税种、纳税形式与向国家财政系统交纳的费用种类。
1992 年匈牙利与中国在北京签订了《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避免双重缴税、打击偷税漏税的协议》。1999 年第 XV号法案对其内容进行了公布。协议的核心内容是所得税,涉及到在多个国家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协议将以下税收视为所得税:为全部或部分收入在一个国家缴纳的税收(为动产或不动产买卖的收入缴纳的税收,为工资缴纳的税收,为各种商业盈利缴纳的税收等)。根据协议的基本规定,协议一方国公民在另一协议国内,应享受与协议国公民相同的纳税待遇。协议还对两国之间的协调、相关信息的交换、避免双重缴税的具体措施做出了规定。
